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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环境要素(Environmentalelements)
指构成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各异而又服从总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成,也叫环境基质,通常是指大气、水、声、振动、生物、土壤、放射性、电磁等。
2.2 累积影响(Cumulative impact)
指当一种活动的影响与过去、现在及将来可预见活动的影响叠加时,造成环境影响的后果。
2.3 环境保护目标(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jects)
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
2.4 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s)
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或装置等。
2.5 污染源源强核算(Accounting for Pollution Sources Intensity)
指选用可行的方法确定建设项目单位时间内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
3 总则
3.1 环境影响评价原则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a)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b)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c)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