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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16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情形、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物排放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
本标准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中实际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或治理费用明确、通过调查和评估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爆炸、焚烧等情形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000.18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8 部分:急性毒性
GB 30000.1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9 部分:皮肤腐蚀刺激
GB 30000.2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20 部分:严重眼损伤或眼刺激
GB 30000.2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21 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GB 30000.27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27 部分:吸入危害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位治理成本 unit abatement cost
工业生产企业或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治理单位体积或质量的废气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等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及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置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生的效益。
3.2
污染物数量 pollutant amount
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排放量。对于无排放标准的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数量指该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3.3
调整系数 adjustment coefficient
用于调整大气污染治理成本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价值间的差距而确定的系数,反映大气污染物对于周边人群健康和空气质量的综合影响,取值与大气污染物的危害性、周边环境敏感点、污染物超标情况、影响区域环境功能类别相关。
4 工作程序
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工作程序见图 1,具体步骤包括:
a)方法适用性分析。通过现场勘察、资料核实、卷宗调阅等,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掌握大气污染物的来源或所属行业、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数量、排放浓度和排入大气环境功能等,分析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性。
b)确定大气污染物数量。基于环境监测、生产台账、实验等信息,采取现场调查、人员访谈等方式,确定大气污染物数量;
c)确定单位治理成本确定。采用实际调查法、成本函数法等方法,量化工业企业或专业污染治理企业减排或治理单位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费用;
d)确定调整系数。根据环境敏感点情况、污染物超标情况、排放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类别等因素,确定调整系数,包括危害系数、受体敏感系数、超标系数和环境功能系数;
e)计算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根据大气污染物数量、单位治理成本、调整系数,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公式,计算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图 1鉴定评估程序
5 评估方法
5.1 基本方法
以现行技术方法治理等量大气污染物所需的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大气污染物的危害、周边敏感点、污染物超标情况、影响区域环境功能类别等因素进行损害数额计算,见公式(1)和公式(2)。
D = E×C×γ(1)
y = (α×β+ m)× τ (2)
式中:
D—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元;
E—大气污染物数量,t;
C—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元/t;
γ—调整系数;
α—危害系数;
β—受体敏感系数;
ω—环境功能系数;
τ—超标系数。
5.2 污染物识别
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根据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技术工艺、燃料特点、工况条件,确定关注污染物类型。
一般情况下,须通过独立污染治理设备和工艺处理的大气污染物均应作为关注污染物,并分别计算虚拟治理成本;可通过同一污染治理设备、工艺处理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可选取其中一种主要污染物作为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关注污染物。
5.3 大气污染物数量核定
5.3.1 大气污染物数量确定原则
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批准的排放口超标排放废气并进入大气环境的,排放数量为超标排放的废气总量。其他非法排放的,排放数量为排放的废气总量。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数量核定优先选择实测浓度法,在监测数据缺乏必要参数的情况下可利用行政处罚书、环评报告、排污许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询问笔录、案件卷宗等相关资料中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分析核定。
对于同一污染源同时存在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情形,大气污染物数量取两种情形的计算结果大值。
5.3.2 实测浓度法
5.3.2.1 实测浓度法应用情形
实测浓度法基于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计算大气污染物数量,主要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数量核定。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包括连续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和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数据。
5.3.2.2 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形的污染物数量计算
基于大气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计算大气污染物数量,见公式(3)和公式(4)。
式中:
RT—小时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mg/m3;
VT—小时废气排放流量,m3/h;
θT—小时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比例;
T—评估时段,以小时计;
ZT—小时大气污染物折算浓度,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