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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地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1900MB2C90178X3440114018001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短语 | 排水许可证核发 | 日常用语 | 排水许可证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预约 |
网办地址 | http://zwfw.dg.gov.cn/html/portal/apply/selfExamine.html?itemCode=11441900MB2C90178344011401800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实施主体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3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详见附件) |
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本) | 证照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本) |
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证照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701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900MB2C90178X |
实施编码 | 11441900MB2C90178X3000117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市镇审批权限
全市排水户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市污水行政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其中重点排水户(1.床位2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2.月用水量3000吨以上的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3.屠宰企业;4.有生产性废水(不包括冷凝、冷却水)产生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包含但不限于电镀、化工、纺织洗水、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造纸、制革等)的排水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申报人按相关规定邮寄或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一般排水户(除上述列明为重点排水户外的排水户)(含建筑施工作业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由属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发,按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事项要求在各镇街提交资料。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污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我市排水许可执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属于重点排水户的已按相关规定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办理
在申请排水许可证之前,需完成《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手续。《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由各镇街(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单位)负责,申请人需到各镇街(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单位)提交办理。
各镇街(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单位)对排水户接驳入管方案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为:排水户申请入管的污水类型、污水预处理情况、厂区污水管道、检查井、在线监控设备(如有)、接驳管现状及外接城镇污水管道去向等情况。
排水户竣工完成之后,各镇街(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单位)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二)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
重点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申报人按相关规定邮寄或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一般排水户(含建筑施工作业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由属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发。
办理排水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电子版);
2.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即《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复印件3份,扫描电子版);
3.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纸质版原件3份,电子版);
4. 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排水量书面承诺书(原件3份,扫描电子版);
5. 已安装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列入在线安装要求重点排水户类型的需提交,复印件3份,扫描电子版)。
各排水户在获批《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后,需对排放口、检查井、在线监控设备等规定设施设备现场情况进行清晰拍照记录(照片应标明拍摄时间及坐标),作为接驳信息登记表附件,在办理排水许可证时一并提交。
(三)设立排水口标识牌
重点排水户(床位2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屠宰企业、有生产性废水(不包括冷凝、冷却水)产生的工业企业(工业园))排水户根据获审批的排水许可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排水口标识牌设立工作。
排水许可执行标准
(一)生活污水的入管标准。所有排水户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二)工业废水的入管标准。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第三产业污水的入管标准。餐饮、洗浴、美容美发、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排水户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废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四)特殊类型污水的入管要求。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冷却、冷凝等受热能污染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须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工业废水入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涉污生产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不得直接排放,须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工业废水入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咨询电话:0769-23392092(市生态环境局)、0769-22835880(市民服务中心); 重点排水户咨询QQ群:1067183690 | 投诉电话:0769-23391919 |
咨询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一区。 | 投诉窗口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咨询网址:http://dgepb.dg.gov.cn/ |
|
窗口办理
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综合一区)或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办事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一区或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电话:0769-22835999(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市民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线:9路,14路,36路,203路,213路,328路,862路,莞75路,C2路,C4路,X5路,X11路,X13路,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各生态环境分局地址详见网址:(http://dgepb.dg.gov.cn/2012qt/db/lxwm/index.html)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一 | 法律法规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第641号 | |
条款号 | 全文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4/1/1 | |
条款内容 | 全文 | |
设立依据二 | 法律法规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
条款号 | 全文 |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15/3/1 | |
条款内容 | 全文 | |
设立依据三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 |
条款号 | 103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6/29 | |
条款内容 | 项目名称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部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 地址: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187号 |
电话:0769-22831370、0769-22831359 | 电话:0769-89811000 |